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 二零二四年年報

倘將向主要股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或彼等各自的 任何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授出任何購股權,將會致使該名人士 於直至及包括該授出日期的12個月期間行使所有已獲授出及將予獲授的購 股權(包括已行使、已註銷及尚未行使的購股權)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 證券: (a) 合共超過已發行相關類別證券的0.1%;及 (b) (倘證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根據各授出日期證券於香港聯交所的收 市價計算,總值超過5百萬港元, 授出更多購股權必須經股東批准。本公司須向股東寄發通函。本公司承授 人、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及所有核心關連人士必須在該股東 大會上放棄投贊成票。 向身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任何 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的參與者授予購股權的條款如 有任何變動,均須經股東批准。本公司承授人、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 市規則)及所有核心關連人士必須在該股東大會上放棄投贊成票。 每名參與者的最高配額 購股權概不會授予任何一名人士,以致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授予任何一 名合資格人士的購股權獲行使(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購股權)後發行及 將予發行股份總數將超過不時已發行股份1%。倘向該名合資格人士進一 步授出購股權會導致於12個月期間至該進一步授出日期(包括該日)該合 資格人士獲授及將獲授的所有購股權獲行使(包括已行使、註銷及尚未行 使購股權)後已發行及將發行股份合共超過已發行股份的1%,則該進一步 授出應在股東大會上獲股東另行批准,而同時合資格人士及其緊密聯繫人 (或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倘該合資格人士為關連人士)須放 棄投票表決。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62 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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