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7.1 條文7.2 條文7.3 公司制定大部分及適當比例 的執行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員 薪酬結構,以將獎勵與企業 及個人表現掛鈎。與表現相 關的薪酬與股東及其他持份 者的利益掛鈎,並促進公司 的長期成功發展。 經考慮所付出努力、花費時 間及責任等因素後,非執行 董事的薪酬與貢獻相符。 薪酬適合吸引、挽留及激勵 董事為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員 提供良好的管理,以能夠長 期成功管理公司。 薪酬委員會就董事袍金總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而董事會進而審批有關建 議供股東在各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待遇的制訂會 考慮本集團的表現及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個人評估,對本公司及董事會作 出的貢獻,同時亦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非執行董事投入的精力 及時間,彼等的職責)。 關於執行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員,彼等的各項服務協議及╱或酬金待遇經由 薪酬委員會審核。該等服務協議涵蓋僱傭條款,並具體涵蓋執行董事及主 要管理人員的薪金及花紅條款。倘(其中包括)相關執行董事或主要管理 人員犯有不誠實或嚴重或持續違規行為、破產或有其他有損於本公司的行 為,本公司可終止服務協議。執行董事並不享有任何董事袍金。 本公司已分別與執行董事(即林隆田先生及林美珠女士)訂立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協議訂明彼等的僱傭條款,且有關協議可通過一方向另一 方發出不少於六個月的書面通知終止。根據服務協議,執行董事有權享有 獎勵花紅(根據本集團的綜合除稅前溢利計算且受限於最少四個月的年度 定額花紅)。服務協議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計有效期為三年(「初步 任期」)。初步任期後,該協議將自動續期,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終止為 止。於本年度報告日期,概無任何一方終止。 薪酬委員會將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報酬不應過高,以防損及彼等的獨立 性。獨立非執行董事可參與計劃(定義見本節)並持有股份以更好地使彼 等的利益與股東利益保持一致。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薪酬委員會根據服 務協議載列的績效目標審核執行董事的表現以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表現評估 並信納已達致績效目標。 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薪酬委員會已審閱酬金及薪酬待遇並認為董事及主 要管理人員的薪酬與彼等各自的角色及職責相稱。 概無終止及離職福利可能會授予董事、主席及集團董事總經理以及兩大主 要管理人員。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56 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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