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板規則第210(5)(d)(iv)條(與新交所第4項過渡性應用指引關於獨 立董事任期上限的過渡性安排第2.1段一併閱讀),自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或之後財政年度的發行人股東週年大會之日起,在發行人董事 會任職累計九年的董事(無論是獨立董事、執行董事還是非執行董事)將 不再有資格被指定為發行人的獨立董事。 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且已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九年以上。因此,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均將 不再被視為獨立,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退任,而不尋求重選連任。因此, 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莊立林女士將退任薪酬委員會主席及審核委 員會與提名委員會成員,而楊志雄先生將分別退任提名委員會主席及審核 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成員。 鑒於上文所述,並為確保遵守主板規則、香港上市規則、新加坡企業管治 守則及香港企業管治守則,提名委員會已推薦洪寶祥先生及林建通先生參 選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已接受該等推薦並提呈彼等的委任以供 股東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有關洪寶祥先生及林建通先生的履歷詳 情,請參閱隨附於本年報之通函。 董事會並未規定任何上市公司董事職位數目上限。鑒於提名委員會已評估 並信納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能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為本集團投入時間。 儘管如此,倘董事會發現任何特定董事缺少時間承諾,彼等可能考慮於將 來施加上限。於評估董事是否能夠充分履行其職責時,董事會亦將考慮各 董事的董事職位數目及主要承諾,以及考慮載列於香港聯交所於二零一八 年七月刊發的香港企業管治守則,董事會及董事指引中的建議董事投入時 間指南及有關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應用指引中的相關指引。於二零二四財 政年度,並無任何董事委任替任董事。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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