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4.4 經考慮條文2.1所載的情況 後,提名委員會每年及情況 需要時釐定董事是否具有獨 立性。董事向董事會披露與 公司、其相聯法團、其主要 股東或其管理人員之間可 能影響其獨立性的關係(如 有)。倘董事會經考慮提名委 員會的意見後釐定,儘管存 在有關關係但有關董事仍為 獨立人士,公司將於其年報 中披露有關關係及其理由。 提名委員會根據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主板規則及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 的相關規定每年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其各自的直系親屬)是否具有 獨立性。 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內,提名委員會已根據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主板規 則及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檢討及確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莊立林女士、 楊志雄先生及陳嘉樑先生)(包括其各自的直系親屬)的獨立性。 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已根據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主板規則及香港上市規則 第3.13條確認彼等的獨立性(包括其各自的直系親屬),而本公司已接獲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有關彼等獨立性(包括其各 自的直系親屬)發出的年度確認函。倘如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及主板規則 中所述存在不被視為獨立董事的關係,則並無董事會被董事會視為是獨立 董事。 各提名委員會成員均不會參與就評估其獨立性進行的審議。 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已超過主板規則第210(5) (d)(iv)條規定的九年任期上限。因此,就主板規則而言,莊立林女士及楊 志雄先生將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不會被視為獨立,並將退任獨立非 執行董事。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均不會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尋求重選 連任。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條文4.5。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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