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2.1 條文2.2 條文2.3 「獨立」董事為在行為、品 格及判斷方面具有獨立性的 董事,且與公司、其相聯法 團、其主要股東或其管理人 員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係會干 擾到或被合理認為干擾到該 董事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行 使獨立的商業判斷。 倘主席並非獨立人士,則由 獨立董事佔董事會的大多數。 由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的大 多數。 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及直至本報告日期,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 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載列如下。 董事 職位 首次獲委任為 董事的日期 上一次重選董 事的日期 審核 委員會 提名 委員會 薪酬 委員會 林隆田先生(1)(2) 執行主席、執 行董事及集團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四年 七月十日 二零二三年 一月三十日 - 成員 - 林美珠女士(1) 執行董事及集 團副董事總經 理 二零一四年 七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日 - - - 莊立林女士(3) 首席獨立非執 行董事 二零一五年 三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日 成員 成員 主席 楊志雄先生(3) 獨立非執行董 事(「獨立非執 行董事」) 二零一五年 三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日 成員 主席 成員 陳嘉樑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 事 二零一七年 六月五日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日 主席 成員 成員 附註: (1) 林隆田先生為林美珠女士的胞弟。除以上所述者外,董事會成員間概無其他 關係(包含財務、業務、家庭或其他重大/相關關係)。 (2) 根據組織章程第99條,林隆田先生將退任,並將於本公司應屆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參加重選董事。 (3) 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將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且不會尋求重選為 董事。 如上文所述,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因此,符合新 加坡企業管治守則要求的倘主席為非獨立人士,董事會由獨立董事佔大多 數的規定。於回顧財政年度,董事會已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3.10A條及 主板規則第210(5)(c)條的規定,即至少三分之一董事會成員為獨立非執 行董事。本公司亦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3.10條有關委任至少三名獨立非 執行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會計或相關財 務管理專長的規定。陳嘉樑先生乃審核委員會主席,具備香港上市規則第 3.10(2)條所規定的適當的專業資格。有關陳嘉樑先生的履歷詳情,請參 閱「董事會」。 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內,董事會的組成並無變動。有關董事的資格、資歷 及與董事會成員的關係之詳情載於本年報第11至13頁。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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