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大會計政策資料(續) 2.18 即期及遞延所得稅(續) 遞延所得稅負債乃就於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產生的暫時差異而確認,但如本集團可控制暫時差異的 撥回時間,且暫時差異在可預見將來不會撥回則除外。 遞延所得稅資產於具有未來應課稅溢利可用以抵銷暫時差異及稅項虧損時確認。 遞延所得稅按如下方式計量 : (i) 根據結算日已頒佈或已實質頒佈的稅率及稅法,按預期於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變現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清償時適 用的稅率計算;及 (ii) 按本集團預期於結算日收回或結算其資產及負債賬面值的方式產生的稅務後果計算,惟其投資物業除外。假設 按公平值計量的投資物業可透過銷售全數收回。 即期及遞延所得稅於損益表內確認為收入或開支,惟業務合併或直接於權益確認的交易產生的稅項除外。業務合併產 生的遞延稅項於收購時就商譽進行調整。 倘就未使用稅項抵免確認遞延稅項資產,本集團以其他稅項抵免入賬的類似方式將投資稅項抵免(如生產力及創新稅 收優惠)入賬,前提條件是未來應課稅溢利有可能用於抵銷未使用稅項抵免。 2.19 僱員薪酬 除非成本符合資格可資本化為資產,否則僱員福利確認為開支。 (a) 定額供款計劃 定額供款計劃為離職後福利計劃,據此,本集團按強制、合約或自願基準向中央公積金計劃等獨立實體作出定 額供款。本集團支付該等供款後並無其他付款責任。概無任何沒收供款可供本集團(作為僱主)用作降低現有 供款水平。 (b) 僱員休假權利 僱員的年假的權利乃於僱員領取時確認。就僱員直至結算日所提供的服務而出現的估計年假責任作出累計。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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