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及相關股份的權益及淡倉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即本回顧報告期末),該等人士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所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條文向 本公司披露,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存置的股東名冊中所記錄的權益或淡倉詳情,請參閱「股權統計數字-主要 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及淡倉」:(i)根據新加坡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在新加坡主要 股東名冊所記錄的主要股東 ;及(ii)根據香港的規定及為供股東參閱,該等人士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所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 條例第XV部的條文向本公司披露,或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存置的股東名冊所記錄的權益 或淡倉。 28. 優先購買權 組織章程第9(A)條規定,除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相反的指示,或主板規則或香港上市規則允許的情況外,所 有新股份於發行前均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其有權接納的現有股份數目之比例,提供給於要約日期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 大會通告之人士。除以上所述者外,根據組織章程或新加坡共和國法律,並無一般適用於新加坡公司的優先購買權條款,規 定本公司須按比例向現有股東發售新股份。 29. 企業管治 除新加坡二零一八年企業管治守則(「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的規定外,本公司已採納香港上市規則附錄C1內企業管治守則 (「香港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作為我們企業管治守則的一部分,自香港上市起生效。因此,本公司將遵守更嚴格的香港 企業管治守則及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之規定。 董事認為,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本公司已遵守香港企業管治守則及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惟香港企業管治守則下的守則條 文第C.2.1條除外。根據香港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第C.2.1條,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不應由同一人兼任。本 集團並無設立行政總裁職務但設有董事總經理職務,該職務負責業務的日常管理,目前由林隆田先生擔任,林隆田先生為董 事會之執行主席。縱觀本集團的業務歷史,林隆田先生自一九九八年起一直擔任本集團的主要領導職務,深度參與本集團的 業務策略制定以及業務及營運管理。經考慮到本集團內部的管理一致性,為使整體戰略規劃更有效及高效及確保該等計劃實 施的連續性,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林隆田先生是該兩個職務的最佳人選,而目前的安排利大於弊並符合本集團及 股東的整體利益。 30.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 除遵守主板規則第1207(19)條(「主板規則第1207(19)條」)外,本公司亦已按照香港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上市發行人董 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所載規定更新其政策且該政策條款的嚴格程度不遜於標準守則所載規定標準(「證券 買賣政策」),該守則亦適用於可能擁有未公佈內幕消息的僱員(「相關僱員」)。 根據本公司的證券買賣政策,於緊接公佈本公司中期(即半年度)業績之前的30天開始、以及緊接公佈本公司全年業績之前的 60天開始(倘少於60天,則自年結日開始)直至相關業績公告日期止期間,本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包括董事、管理層及行政 人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94 董事會報告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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