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 二零二四年年報

14. 董事的服務合約(續) 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嘉樑先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已與我們訂立委任函(經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增補協議 修訂),初步任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計三年,且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延長三年。委任延長三年,自二零二三年 六月五日起生效且將自動續期,並可通過一方向對方於不少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 根據組織章程第99條,林隆田先生將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並有資格重選連任。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於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已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超過九年。因此,莊立林女士及楊志雄先生均將不再 被視為獨立且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而不尋求重選連任。 擬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的董事並無訂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不可於一年內免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予以終 止的未屆滿服務合約。 15. 董事薪酬及五名最高薪酬人士 董事會具有釐定董事薪酬的一般權力,惟須經本公司股東於每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授權,方可作實。 薪酬及其他酬金乃由董事會根據薪酬委員會的建議並參考董事的職責、責任及表現以及本集團的業績決定。 有關董事薪酬及五名最高薪酬人士之詳情載於綜合財務報表附註9。 16. 僱員及薪酬政策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有478名僱員(二零二三年 :459名)。 本集團已採納購股權計劃,以激勵及獎勵其董事及合資格僱員。董事及高級管理層酬金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根據彼等經驗、 責任及於本集團之表現進行審閱,並獲董事會批准。更多詳情請參閱下文「20.購股權計劃」及本年度報告第60至第65頁的 「企業管治報告-購股權計劃」。 17. 退休計劃 誠如相關司法權區法律規定,於年內本集團向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計劃、香港強積金計劃、馬來西亞僱員公積金計劃及中國、 緬甸及柬埔寨社會保障計劃以及印尼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Sosial作出供款,該等計劃均為定額供款計劃。在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計劃下,僱主須按僱員月收入(每月500新加坡元以上及每月6,800新加坡元以下)的7.5%至17%作出定 期供款(取決於僱員的年齡群)。在馬來西亞,僱主對僱員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比率為13%(倘總薪金為5,000令吉及以下)及 12%(倘總薪金為5,000令吉以上)。在香港強積金計劃下,僱主及僱員(月收入7,100港元以上及30,000港元以下)須各自 按僱員相關收入的5%作出定期供款。在中國,中國附屬公司的僱員為當地機關管理的退休計劃的成員,故附屬公司須按合資 格僱員薪資的特定百分比向該等計劃供款,從而為福利集資。在緬甸,僱主須按僱員月薪的3%供款,上限為300,000緬甸 元。在柬埔寨,僱主須按僱員月薪的3.4%作出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按2%作出養老金供款,月薪上限為1,200,000瑞爾。在 印尼,僱主須按僱員月薪的6.54%供款。本集團就該等計劃的唯一責任為作出該等計劃所要求的供款。 該等供款被確認為其相關財政年度的僱員福利成本。有關年內作出供款的總額,亦請參閱本年度報告綜合財務報表附註9。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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