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11.6 公司已制定股息政策並向股 東傳達。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根據香港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第F.1.1 條及於二零一八年修訂的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採納派息政策(「股息政 策」),確立本公司宣派及建議派付股息之適當程序。 本公司經考慮其派息能力後向股東宣派及╱或建議派付股息以供批准,而 派息能力取決於(其中包括)其現金流量、整體業務狀況及策略、現有及 未來營運、法定、合約及監管限制等。董事會對是否派付股息擁有絕對酌 情權,惟須待股東批准而定(如適用)。即使董事會決定建議並派付股息, 其形式、頻率及金額取決於營運及盈利、資本需求及盈餘、整體財務狀 況、合約限制以及影響本集團的其他因素。除中期及╱或末期股息外,董 事會或會亦考慮不時宣派特別股息。 本公司將定期或於需要時檢討及重新評估股息政策及其有效性。 董事會建議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財政年度的末期股息及特別股 息分別為每股普通股1.0新加坡仙(0.01新加坡元)(相當於約5.78港仙 (0.0578港元))及每股普通股1.0新加坡仙(0.01新加坡元)(相當於約 5.78港仙(0.0578港元))。 董事會建議末期股息全部以現金形式派付。就特別股息而言,董事會建議 股東有權選擇全部或部分以新股份代替現金形式收取特別股息(「以股代息 計劃」)。以股代息計劃須經:(1)建議特別股息於本公司應屆股東週年大 會上獲批准 ;及(2)新交所及香港聯交所批准將予發行的代息股份上市及買 賣後,方可作實。倘未就以股代息計劃取得上述批准,特別股息將僅以現 金形式支付及派付予股東。 與股東溝通 原則12 公司與其股東定期溝通,並 促進股東於股東大會及其他 對話期間的參與度,以便股 東就影響公司的各項事宜交 流意見。 根據原則12,本公司認為其與股東定期溝通,並促進股東於股東大會及其 他對話期間的參與度,以便股東就與本公司有關的各項事宜發表意見。有 關更多詳情及本公司遵守此原則的實例,請參閱下文第12.1至12.3條。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80 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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