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 二零二四年年報

於股東大會上投票 組織章程不允許因為股東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他相關安全問題仍有疑 問而在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然而,組織章程允許股東(並非公司法第 181(6)條所界定的相關中介人)親自投票或委任不超過兩名代表出席會議 並代其投票。該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根據二零一四年公司法(修訂本), 作為相關中介人(定義見公司法第181(6)條)的本公司股東可委任兩名以 上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 根據主板規則第730A(2)條及香港上市規則第13.39(4)條,所有決議案均 將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其詳細結果將於股東週年 大會結束後透過於新交所、香港聯交所及本公司網站刊發公告的方式公佈。 股東如何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組織章程,董事一般可在彼等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然而,根據公司法第176(1)條,儘管組織章程中有所規定,一旦於提出請 求當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總額10%的股東提出要求,董事須立即 盡快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公司接獲請求後兩個月。 根據公司法,董事會應按以下條款於請求提出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a) 儘管組織章程中有所規定,倘於提出請求當日持有不少於該等本公 司繳足股本10%(附有於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的股東提出請求, 董事應立即盡快召集股東特別大會,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公司接 獲送交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請求後兩個月。 (b) 請求書中須列明會議的宗旨及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補充的建議決議 案(如有),且由請求人簽署及遞交予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可由 一名或多名請求人簽署的若干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組成。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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