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 二零二四年年報

2 重大會計政策資料(續) 2.8 於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續) 本集團應佔收購後溢利或虧損於綜合損益內確認,而應佔其收購後的其他全面收益變動則於其他全面收益內確認, 並相應調整投資賬面值。當本集團應佔一間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虧損等於或超過其在該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權 益,包括任何其他無抵押應收款項,本集團不會確認進一步虧損,除非其已產生法律或推定責任或已代聯營公司作出 付款。倘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隨後呈報溢利,本集團在其分佔的溢利等於分佔的未確認虧損後恢復確認其分佔的該 等溢利。 本集團在每個報告日期釐定是否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投資已減值。如投資已減值,本集團計算減 值金額,數額為聯營公司可收回數額與其賬面值的差額,並在損益表中確認於「分佔使用權益法入賬的投資溢利」旁。 集團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上游和下游交易所產生的溢利或虧損,在集團的財務報表中確認,但僅限於無關 連投資者在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權益的數額。未變現虧損予以對銷,除非交易提供已轉讓資產的減值證據。聯營公司 及合營企業的會計政策已按需要作出改變,以確保與本集團採納的政策一致。 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股權攤薄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於損益確認。 於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投資於本集團失去重大影響力或共同控制權時終止確認。倘於前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保留 股本權益為金融資產,則保留股本權益乃按公平值計量。於失去重大影響力或共同控制權當日保留權益的賬面值與其 公平值及任何部分出售的所得款項的差額於損益內確認。 2.9 非金融資產減值 物業、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權資產以及於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營企業的投資乃於有任何客觀證據或跡象 證明該等資產可能出現減值時進行減值測試。 就減值測試而言,可收回金額(即公平值減銷售成本及使用價值的較高者)乃按個別資產的基準釐定,除非有關資產 並無產生明顯獨立於自其他資產產生者的現金流入。在此情況下,可收回金額乃按該資產歸屬的現金產生單位(「現金 產生單位」)釐定。 倘有關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的可收回金額預期將低於其賬面值,則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的賬面值將削減至其 可收回金額。 賬面值與可收回金額之間的差額乃於損益確認為減值虧損,除非有關資產乃按重估金額列賬,在此情況下,有關減值 虧損將被視為重估減少。有關重估減少的會計核算,請參閱附註2.4。 自上次確認減值虧損後,倘僅當用於釐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發生變動時,資產(商譽除外)的減值虧損才會撥 回。該資產的賬面值會增加至其經修訂可收回金額,惟該金額不應超過假設過往年度並無就該項資產確認減值虧損而 應釐定的賬面值(扣除任何累計攤銷或折舊)。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報 114 財務報表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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