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N Limited - Annual Report 2017

27 企業管治報告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 本集團 」)董事會(「 董事會 」)及管理層(「 管理層 」)致力於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 及透明度,以符合所有持份者的利益。董事會及管理層欣然確認,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財政年度(「 二零一七財政年度 」),本公 司一直根據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交所 」)頒佈的上市手冊第710條B節凱利板規則(「 凱利板規則 」)遵守二零一二年企業管治守 則(「 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 」)的原則及指引(倘適用)。 本報告概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財政年度實施的企業管治程序及架構,並特別提述守則條款及指引以及由新交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制定的披 露指引(「 指引 」)。如有偏離守則及/或指引之處,已就此作出合理解釋。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即截至二零一七財政年度),股份尚未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雙重第一上市於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香港上市日期 」)方才完成。因此,就二零一七財政年度而言,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 香港企業管 治守則 」)的守則條文於二零一七財政年度並不適用於我們。我們已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日期)採納 香港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作為本公司企業管治政策的一部分,除本公司須遵守的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外,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起,本公司將遵守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與香港企業管治守則二者中更為嚴格的規定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我們已遵守香 港企業管治守則的所有守則條文,惟偏離香港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第A.2.1條的情況除外。 有關香港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第A.2.1條的詳情,請參閱「企業管治報告-原則3-主席及行政總裁」。 (A) 董事會事宜 原則1–董事會處理其事務 董事會監管公司政策及本集團的整體策略。董事會的主要角色及職責包括(其中包括): (a) 作為本集團策略制定、人力資源策略框架及財務目標的一部分,監督整體策略計劃(包括可持續性及環境問題);及 (b) 透過有效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務報告及合規組成的穩健系統,監管及保護股東權益及本公司資產。 本集團的日常管理、行政及營運授權集團董事總經理、集團副董事總經理及本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處理。所授權的職能及工作任務 會定期經檢討。該等高級職員訂立任何重大交易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為最高審批部門,董事會的具體職能既可由董事會執行,亦可透過董事會設立的各委員會(即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 會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及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統稱「 董事委員會 」))執行。各委員會均有權審查與其職權範 圍有關的問題,並於需要時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恰當及適合的推薦建議。然而,董事會對所有事務的最終決定負有最終責任。 董事會已制定權力機制,為重大交易的批准提供指引。需要董事會批准的事項包括(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 • 董事會授權限制 ; • 委任及重選董事 ; •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定義見本年報)的薪金及福利/津貼 ; • 評估及批准投資、合併及收購(「 併購 」)交易以及撤資 ; • 重大資本開支 ; • 刊發公告及回覆新交所/監管部門(如有); • 派息決定 ;及 • 核數師報告(倘於審核後被信納且無重大錯誤)。 董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在許可的情況下可召開額外會議。本公司的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允許董事會會議透過音頻或視聽 通訊等任何形式舉行。董事可自由討論任何資料或由任何董事會及管理層成員提出的觀點。 本公司採納的政策是,歡迎董事要求管理層就本集團的經營或業務的任何方面作出進一步解釋、說明或非正式討論。 董事會成員可在董事會會議的正式場合外交換意見(倘必要或適當)。預期各董事會成員會始終客觀地履行其職責及受信責任,以 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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